作者: 發(fā)表時間:2017-06-30 03:00:07 閱讀:38次
1948年9月26日,華北人民法院在距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不到100華里的小村莊——平山縣王子村誕生,中途(1949年2月)遷址北平(北京)。1949年10月30日,華北人民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交接完畢,最高人民法院于1949年11月1日啟用印信正式辦公,華北人民法院走完13個月短暫而光輝的歷程。華北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雛形,1948年,作為華北人民政府的19個政府機構之一而成立。華北人民法院首次明確定位了法院的人民屬性,確立審判工作為黨的中心工作服務的司法理念,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,明確人民司法工作方向,為新中國的法制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,成為中國大地上頗具代表性和影響力的過渡性審判機關,至今薪火相傳。
如果不是一次偶然的機會,這段歷史不知還要塵封多久。
20世紀90年代,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開展檔案規(guī)范化工作,在布滿塵土、小山一樣的卷堆中間,幾份有“華北人民法院”字樣的判決書、送達回證和便函,引起了工作人員注意,華北人民法院在西柏坡的這段歷史,從此進入公眾視野。
華北人民法院在平山縣辦公僅有5個多月時間,史料稀缺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為挖掘歷史,向全省法院發(fā)出了征集文物資料的通知。經(jīng)過艱難復雜的搜尋,陸續(xù)搜集到當年的文字、圖片、舊物,以及老人們的回憶,讓華北人民法院那段烽火硝煙中的舊事和人物一點點浮出水面。
2011年7月1日,在河北“大西柏坡”布局的背景下,華北人民法院舊址以古樸莊重的面貌重現(xiàn)于王子村,再現(xiàn)當年華北人民法院的工作生活場景。次年5月18日,最高人民法院將其命名為“全國法院革命傳統(tǒng)教育基地”。
首次明確法院人民屬性
在華北人民政府之前,中國共產(chǎn)黨領導創(chuàng)建的革命根據(jù)地法制建設中,并沒有明確地定位法院的人民屬性。1948年9月,隨著華北人民政府的成立,在晉察冀邊區(qū)高等法院和晉冀魯豫邊區(qū)高等法院合并基礎上,華北人民法院作為19個機構之一在王子村成立。華北人民法院院長陳瑾昆受木質方印一枚,文曰“華北人民法院之印”;木質長戳一顆,文曰“華北人民法院”。從此法院冠于“人民”二字,充分體現(xiàn)了它的人民性。
1948年10月23日,華北人民政府發(fā)布《為統(tǒng)一各行署、司法機關名稱、恢復各縣原有司法組織及審級的規(guī)定的通令》(下稱《通令》),規(guī)定各行署原有司法機關一律改為“某某(地區(qū)名)人民法院,由華北人民政府統(tǒng)一頒發(fā)印信”,人民法院的稱謂第一次在中華大地上出現(xiàn)。
法院的人民性,更體現(xiàn)在華北人民法院各個工作環(huán)節(jié)中。在審判工作中,華北人民法院堅決奉行并貫徹嚴謹務實審慎的審判作風。在華北人民法院和冀東行署的一份函件往來中顯示,華北人民法院要求各縣在報送死刑復核案件時,應將被告口供上令其捺指印及各種調查材料均附卷并做判決,要宣判,并做宣判筆錄。當時冀東區(qū)劃歸華北區(qū)較晚,冀東行署給華北人民法院的請示函稱:“現(xiàn)在各縣既無司法組織也無司法工作干部,所有案件只憑公安局審訊材料,在手續(xù)上更不完備,現(xiàn)在雖著手建立,但干部缺乏…….”華北人民法院在復函中明確提出要求:“這樣在執(zhí)行中是有些困難,但應設法如何解決
這些困難,不要以困難即不執(zhí)行必要手續(xù),否則對保障人權政策不利……”
據(jù)當?shù)卮迕窭畋D莼貞?,他小時候經(jīng)常見到一些從外地來法院告狀的人,當時法院對這些群眾一律管吃管住,不讓群眾花一分錢,還負責開放行條安置回家。當時實行的是供給制,法院工作人員自身生活很清苦,跟華北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人員一起大食堂就餐,一日三餐吃的是小米燜飯或是玉米餅子加菜湯。他們吃什么,來上訪的老百姓也跟著吃什么。
機構設置與審判工作
華北人民法院建立后,司法機構的恢復被提上重要日程,《通令》規(guī)定,“各縣政府原有司法機關已撤銷者,迅速恢復,已與民、教或公安局合并者,立即分開,名稱為司法科或司法處或人民法院”。同年12月頒布的《華北區(qū)村縣人民政權組織條例(草案)》中,用一章的篇幅對“縣人民法院”的職能作出規(guī)定:“縣人民法院受上級司法機關之領導,并受縣政府主席之監(jiān)督”,“縣人民法院管理第一審之刑事、民事訴訟案件。院長除領導司法行政外,并執(zhí)行審判工作”,“縣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時,根據(jù)法律進行獨立審判,重大案件并組織裁判委員會合議行之”。到1949年8月,除冀東、綏遠一些縣外,其他縣市都有了司法組織,從華北人民法院到各縣共設立了300個司法機關。
華北人民法院成立初期管轄的轄區(qū)有冀中、冀東、冀南、冀魯豫、北岳、太行、晉中、太岳、石家莊市、陽泉市人民法院。當時“一般案件以二審為止,如有不服要求第三審時,由華北人民政府主席指定人員組成特別法庭,或發(fā)還華北人民法院復審為終審審理之?!睂嵤┑氖且远徑K審為主,以三審終審為補充的較為完善的審級制度。
華北人民法院在平山工作期間共受理各類案件153件。在整個華北人民法院存續(xù)的13個月里,審理、復核了大量的刑事、民事案件,目前尚有300余冊民事卷宗棲身于最高人民法院檔案管理部門,等待挖掘和研究,還原歷史真實,填補歷史空白,這為新中國成立后的審判工作提供了寶貴的經(jīng)驗。
奠定法制建設基礎
2011年,曾經(jīng)在華北人民法院做書記員的高峰老人向走訪者回憶,早期審案子,不論是程序上還是定罪依據(jù)上,審判員都是摳六法全書,每人手里都有一本。
1949年2月22日,黨中央發(fā)布指示,廢除了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及一切反動法令。但徹底與國民黨舊法統(tǒng)決裂的決心并不代表新法律的制定工作能夠在短時期內完成。為了防止在舊法廢除之后出現(xiàn)無法可依的法律空白,黨中央要求:“在人民的新的法律還沒有系統(tǒng)地發(fā)布以前,則應該以共產(chǎn)黨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與人民解放軍所已發(fā)布的各種綱領、法律、命令、條例、決議作依據(jù)?!睘榇巳A北人民法院制定了包括政治、經(jīng)濟、文化、民政、司法等方面的重要法律、法令、條例、訓令等170余項。
在這個舊法廢除而新法尚不健全的特殊時期,審判員們在判決書中使用了這樣的法律依據(jù):“應該本團結生產(chǎn)精神互助合作”“本公平合理精神”等,都充分體現(xiàn)了“照新民主主義政策辦理”的要求。判決書還大量適用了公序良俗原則,使得判決結果入情入理。
在當時法律制度不夠健全、司法工作條件十分艱苦的情況下,華北人民法院創(chuàng)造性開展工作,確立了時至今日仍有重要借鑒意義的分級審理、刑事復核、訴訟調解等7項司法制度,審理和復核了大量刑事、民事案件,調解處理了大量民間糾紛,維護了華北解放區(qū)的法制統(tǒng)一,為新中國的法制建設奠定重要基礎。
審判體現(xiàn)群眾路線
在回溯華北人民法院歷史時,一份手寫版蠅頭小楷的“民國38年度民上字110號判決”,成為一份珍貴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資料。
這是一份三審判決書,對一起出賣地窨子糾紛進行了判決,平山縣白樓村李銀喜不服晉察冀邊區(qū)高等法院冀晉分院1947年作出的二審判決,上訴于華北人民法院。該院判令上訴駁回,為這起歷時四年的民間糾紛畫上了句號。
本案當事人都是從事織布行業(yè)的手工業(yè)者,法院對他們的生產(chǎn)行為,采取了支持和保護的明確態(tài)度,判決書以“將無用變?yōu)橛杏?,促發(fā)展農(nóng)村手工業(yè)上來看是好的”,認定出賣行為“是應該準許的”。為了徹底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,判決書還用了很大篇幅勸解當事人“建立調協(xié)關系”,法院服務經(jīng)濟發(fā)展,努力營造安定團結發(fā)展氛圍的良苦用心躍然紙上。
從判決書的整體風格上,體現(xiàn)出群眾路線的精神宗旨。判決書明白曉暢,通俗易懂,用群眾語言來陳述事實、辨法析理,傳達審判過程、審判結果。同時,作為一篇具有嚴肅性、權威性、強制性的司法文書,其中又有“處分行為”“取得窨子所有權”“資格”“妨害”等法言法語,透出法律裁決的專業(yè)性和嚴肅性。
更難能可貴的是,法官沒有因為上訴人的某些主張無證或無理而未將之寫入判詞,反而引之以為判決說理之用,有訴有判,有的放矢,切中要害,說服力極強,判決書這種對上訴人主張的詳細陳述,充分體現(xiàn)出了對當事人訴權的保障,也使得最后的下判令人心服口服。
本報記者 吳艷霞 本報通訊員 劉潔 杜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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